8月14日,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有关情况。
发布人
韩纪伦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杨荣涛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韩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韩纪伦(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电梯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很高。制定我市的电梯安全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之一。《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6月30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必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条例的审议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特点。
一、条例的审议修改过程
《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列为立法审议项目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扎实做好调研、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在不同阶段多次征求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立法智库专家和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临沂人大网、琅琊新闻网、临沂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深入开展调研。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兰山、沂水实地调研电梯安全管理情况,听取县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人大代表、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市直部门单位和立法智库专家的意见建议,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专题汇报。三是认真研究论证。常委会法工委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五次集中修改。期间,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情况。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特点
条例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补充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分章节,共三十四条,第1-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安全宣传等;第7-9条,规定了电梯信息化应用、“保险+服务”、行业自律等;第10-15条,规定了电梯的安装、加装、质保及电梯相关设施的配置;第16-19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义务及变更;第20-23条,规定了电梯乘用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第24-30条,规定了电梯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修理改造资金筹集、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第31-33条,对违反条例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第34条,规定了实施时间。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围绕多方协同发力维护电梯安全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责任落实,推动各负其责。电梯安全需要多方协同,共同发力。为此,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电梯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时,对与电梯安全关系较为密切的住建部门相关职责作出了规定;二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细化梳理了应当履行的16项义务,并规定了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5种情形;三是总结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不文明不安全乘用电梯的行为,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实施的12种行为;四是对在电梯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五是对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作出规定。
(二)突出信息公开,强化外部监督。条例围绕信息公开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要求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信息和维护保养单位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所有权人或者业委会报告故障、隐患情况;二是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安全评估结论,保障电梯所有权人和乘用人的知情权;三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而达到以公开促规范的目的。
(三)突出设施配备,助力安全升级。必要的设施设备将为电梯安全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为此,条例主要对以下几项设施设备作出创新性规定:一是要求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实现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二是鼓励和支持电梯配置备用电源和电梯机房安装环境温度控制设施;三是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四是回应群众呼声,对电梯加装电梯阻车系统作出规定。
(四)突出法规刚性,确保制度落地。在不重复上位法的情况下,结合电梯安全管理实际,条例对设定的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主体部分义务性规定对照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的落实有了硬的抓手。相关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有了相应的处罚,倒逼其依法履行义务,守护电梯安全。
韩 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电梯是群众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直接关系居民日常出行“第一步”,保障乘梯安全责任重大。《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电梯安全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市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推进《条例》贯彻实施,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条例》内容进行宣传和解读。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集中宣讲、咨询互动、模拟演练等多种方式,推动《条例》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普及电梯安全常识,营造“人人关注电梯安全、人人支持电梯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对电梯生产、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强化电梯安全责任意识,履行法定责任,推动《条例》落地实施。
二是一体推进综合治理。坚持《条例》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原则,凝聚各方力量,加强协作配合,压实属地、行业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电梯安全工作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电梯安全治理新格局。指导各县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推进物业领域电梯安全综合治理。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电梯工程源头管控,鼓励支持电梯提高安全配置,提升电梯本质安全水平。强化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安全责任落实,推动相关单位配备专业人员,规范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严格电梯“应检尽检”,防范安全风险。
三是强化专项执法监督。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扎实开展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单位年度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排查整改电梯安全隐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持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做到依法行政、包容审慎、过罚相当,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是创新智慧监管方式。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全市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健全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依托96333电梯平台大数据功能,持续推进电梯无纸化维保,抓好电梯维保、故障数据公开,促进群众更好的关注电梯安全、监督电梯管理。依托平台实施电梯“无感监管”,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精准抽查。推广应用电梯物联网技术,运用先进的智能化技术实时监测电梯运行状态,实现电梯隐患的智能分析、提前预警,降低电梯运行故障率。积极推进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促进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的电梯保险产品,推动多元融资模式投保电梯保险,发挥电梯保险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补偿功能,为电梯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五是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电梯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市内电梯制造企业向电梯制造改造修理维保服务一体化发展,提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助力我市电梯产业发展提升。依托我市职业院校和电梯行业协会,加强电梯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组织电梯技能竞赛,激发电梯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针对电梯使用时间较长出现老化的实际,积极推进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准确判定老旧电梯安全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老旧电梯大修、更新、改造,保障群众安全、便利出行。
杨荣涛(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首先,我代表市司法局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各界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审查过程,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电梯是八大类特种设备的一种,电梯安全关乎民生、安全和稳定,是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截止目前,我市共有电梯数量7.6万台,其中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1.3万台。随着电梯使用年限增长,电梯面临零部件磨损、安全性能下降等情况,电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二、审查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立法要求,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形成了《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委编办、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23个市直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立法咨询专家、市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业代表的意见,通过立法联系点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共征集到各类意见159条。
二是进行立法调研。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市场监管局组成调研组赴有关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对电梯安全工作和《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三是反复论证修改。市司法局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论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市场监管局对《条例(草案)》反复修改完善。
《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是我市加强电梯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司法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来源:临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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